衡水衡職科技企業孵化器
畢業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在孵企業管理,統一在孵企業畢業标準,促進在孵企業畢業,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号)和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衆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冀科高規【2020】1号),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入駐衡水衡職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孵化期滿,可以準予畢業、育成、延期孵化或因孵化失敗而終止。
第二章 畢業條件
第四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有關部門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有兩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内外資本市場挂牌、上市。
第三章 畢業認定
第五條 孵化器主要根據與在孵企業簽訂的孵化協議或房屋租賃協議的約定期限确定其孵化期限。
第六條企業孵化期滿,應當向孵化器提交以下材料:
1、畢業、育成或者延期孵化的申請書,應載明畢業、育成或者延期孵化的要求與理由;
2、上月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等;
3、在孵企業申報表;
4、在孵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孵化器對孵化期滿的企業按照第四條規定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要求或準予其畢業;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孵化期間企業實現較大發展的,視為育成;
2、符合前項規定,再經過一段時間孵化能夠達到畢業條件的,經在孵企業申請,可以續簽孵化協議,延期孵化;
3、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孵化項目市場開拓困難,未能實現預期目标,商品化、産業化效果不明顯,繼續孵化存在困難的,視為失敗,終止孵化。
第八條 孵化器采取實地考察與書面審核相結合的辦法,對孵化期滿的企業進行審查評估,并作出畢業、育成、延期孵化或者孵化失敗的結論。
第九條對于畢業企業,孵化器授予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孵化器監制,載明“畢業證書”字樣、孵化企業名稱、孵化期限、孵化器名稱,并加蓋孵化器公章。
對于允許延期孵化的企業,孵化器與其續簽孵化協議和房屋租賃協議,續簽的孵化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總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對于孵化失敗的企業,孵化器要求其即時退出孵化器。
第十條企業在孵化協議終止前要求遷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辦法審查其是否符合畢業條件。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其提前畢業,授予畢業證書,終止孵化協議;不符合畢業條件但孵化時間超過12個月的,頒發育成證書。
企業在孵化期間沒有明顯發展,無法實現預定目标,繼續孵化存在困難的,孵化器可以勸其退出,提前終止孵化協議和房屋租賃協議。
第四章 畢業後的跟蹤服務
第十一條企業自孵化器畢業以後,孵化器應當跟蹤其發展情況,與其保持必要的聯系。
第十二條 孵化器可通過以下措施促進畢業企業發展:
1、與畢業企業簽訂跟蹤服務協議,繼續對畢業企業跟蹤服務24個月。其間允許畢業企業共享孵化器的服務設施和資源,享受孵化器的優惠政策,并提供所需的有關服務。
2、利用孵化資金對畢業企業投資,通過股東關系與其建立聯系,并繼續為其提供服務。
3、為畢業企業與在孵企業牽線搭橋,促進其加強合作與交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衡水衡職科技企業孵化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