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職科技企業孵化器
企業入駐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在孵企業管理,統一企業入駐标準,促進衡水衡職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号)和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衆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冀科高規【2020】1号),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金年会金字招牌(以下簡稱“學院”)各系(部)和處(室)推薦或社會初創企業自薦、經孵化器認定的各類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孵化項目是指在孵化器重點進行商品化、産品化的科技成果或正在研制開發的科技項目;所稱在孵企業是指孵化器按一定程序和标準遴選的、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項目開發、具有法人資格的入駐孵化器的中小微企業。
第二章入駐條件
第四條 孵化企業進入孵化器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産品的研發、生産和服務,并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項目技術來源清晰,無知識産權權屬糾紛;
3、項目經孵化器評估具備技術可行性和市場潛力,具有可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4、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5、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可放寬至60個月。
第三章入駐程序
第五條企業申請進駐孵化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入駐申請書。載明申請到孵化器進行項目孵化的願望及理由,要求的場地面積、孵化條件及其他服務等。
2、申請入駐企業或者拟辦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股東及股權結構、成立時間或拟成立的時間、注冊資金、類型、經營範圍、組織結構等。
3、孵化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市場可行性和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技術可行性分析着重闡明項目名稱、用途、國内外該技術領域的發展情況及預測、主要技術創新點、技術成熟性及需要進一步開發的情況等。市場可行性分析着重闡明項目産品化、商品化程度、國内國際需求情況、開拓市場的具體措施等。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要求載明年産值、利潤、盈虧平衡分析等。
4、創業團隊成員、主要經曆以及各自在項目孵化過程中将發揮的作用。
5、資金數量、來源及籌措計劃等。
6、環保措施。
7、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孵化器對申請入駐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進行審查評估,一般在10個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駐給予明确答複。同意入駐的,為其辦理入駐手續,并簽訂孵化協議、房屋租賃協議和安全保障協議。
對于需要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的,孵化器給予協助或者代辦有關手續。
第七條 孵化協議是孵化器與入駐企業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孵化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一般約定孵化條件、孵化器服務内容、孵化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孵化協議規範性文本由金年会金字招牌制定。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孵化器應當将孵化企業(項目)的入駐條件、申辦程序等在學院網站“創新創業專題網”公布,接受申請者和其他有關人員的監督。
第九條孵化器應當将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審查意見、孵化協議和房屋租賃協議,以及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照複印件,孵化過程中的年度财務報表、重大事項的有關記錄等文檔按時歸檔,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孵化器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在孵企業(項目)提出其它要求,并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