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規範化管理,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經費的有效使用,推動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根據國家和河北省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有關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研究類别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研究三類,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規劃,符合高等學校學科發展需求,并考慮優秀人才培養的需要。
第三條 按照資助額度的不同分為河北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河北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和河北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指導項目(以下分别簡稱重點項目、青年基金項目、指導項目)。
第四條 河北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以下簡稱895165522科技處895165522,下同)負責編制年度科技計劃,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批準、檢查及結題驗收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項目采取分年度發布申報指南、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方式。
第六條 申報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項目選題應符合國家科技發展需求和經濟建設需要,研究目标明确,立論依據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及實驗方案先進可行。重點項目應出具權威科技信息機構的查新結論報告。
(二) 重點項目主要支持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博士、碩士學位點科技骨幹,鼓勵跨學科合作研究,鼓勵與企業開展合作研究;青年基金項目主要面向優秀青年科技骨幹;指導項目面向全體在職教師和科技人員。
(三) 重點項目申請人必須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在申報課題的研究領域内有較突出的成就,學風端正。青年基金項目申請人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年齡不超過40周歲。
(四) 項目申請人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和基本的研究條件(實驗室和基本設備等),能充分利用現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礎開展研究工作。
(五) 重點項目研究年限一般為3年,青年基金項目和指導項目研究年限一般為2-3年。
(六) 承擔省教育廳在研項目的負責人,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依托于國家、教育部、省科技廳或教育廳科技創新平台(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用技術研究中心)和創新團隊的申請予以優先支持。
第八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 省教育廳于每年3月份發布課題申請指南,申報時間截止到每年的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 項目申請人根據我國特别是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根據省教育廳頒布的申報指南确定研究領域和方向,并向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填寫《河北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簡稱申請書,格式另發)。
(三) 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應組織學校學術委員會對本校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按照省教育廳分配的申報限額擇優向省教育廳推薦,并簽署意見。同時,向省教育廳科技處統一組織報送申請書和《河北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報情況彙總表》(格式另發)。省教育廳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九條 項目立項程序:
(一) 項目立項堅持895165522科學、公正、擇優895165522的原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二) 省教育廳科技處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制訂年度科學技術項目計劃,重點項目須簽訂《河北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合同書》(簡稱合同書,格式另發)後,方批準立項。
(三) 省教育廳印發項目立項通知到相關學校,并按計劃撥付研究經費。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省教育廳負責項目的組織與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發布項目申報文件和相關信息。
(二)受理項目申請并進行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依據評審結果,按程序擇優遴選資助項目。
(四)對資助項目正式批複立項,下達項目研究經費。
(五)對在研項目進行随機抽查和階段檢查,組織項目結題驗收。
(六)其他需省教育廳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學校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項目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申請材料,組織提交申請材料。
(二)督促項目負責人填寫重點項目合同書并報送省教育廳簽訂。
(三)根據承諾匹配經費,負責項目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
(四)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實際問題。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編寫項目申請書,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按照合同書或申請書的規定内容組織開展項目研究。
(三)嚴格按照财務規定和項目預算使用研究經費。
(四)項目完成後,按要求做好結題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批準後不得擅自更換課題名稱、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如确實需要對原課題研究範圍和重點進行調整時,由項目承擔學校簽署意見後報省教育廳科技處備案。
第十四條項目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導緻項目難以進行的,予以中止或撤銷:
(一)項目負責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或能力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承擔人或研究課題的;
(三)組織管理不力的。
第十五條中止或撤銷的項目,承擔學校要提出處理意見,經費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廳下撥該學校科技經費。
第四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完成後的三個月内向所在學校的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結題驗收申請書,由所在學校核準後向省教育廳提交結題驗收有關材料。
(一) 重點項目以合同書為依據、青年基金項目和指導項目以項目申請書為依據,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結題驗收。
(二)一般情況下,基礎研究類項目提交結題報告,應用研究類項目采取會議驗收或通訊驗收;重點項目原則上采用會議驗收方式進行驗收。
(三)采用結題報告結題時,需填寫《河北省高等學校科技計劃項目結題報告書》,并附帶相關研究成果的證明材料。
(四)采用驗收方式結題時,會議驗收專家一般不少于7人,通訊驗收專家一般不少于5人。課題組應提交的驗收材料:
1、河北省高等學校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驗收大綱;
3、項目合同書或申請書;
4、項目工作總結;
5、項目技術報告;
6、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7、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利、專著、知識産權協議、論文和照片資料等;
8、涉及技術、經濟指标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檢測報告、用戶報告等。
申請成果鑒定的,可與驗收工作同時進行,成果鑒定按照《國家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執行。
(五) 項目經驗收(鑒定)後,重點項目負責人須将相關驗收材料報省教育廳科技處備案。青年基金項目和指導項目須将相關驗收材料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一) 未完成項目合同書或項目申請書規定任務的;
(二) 研究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的;
(三) 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的;
第十八條 項目産生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評議、鑒定資料等,均應标注895165522河北省教育廳資助科研項目(項目編号)895165522,未标注的,不能作為驗收依據。
第十九條 凡是項目未按期完成,或項目完成未結題驗收的,取消項目負責人再次申報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各高等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研究項目階段成果和最終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并将有關情況及時報省教育廳科技處。
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費分為省教育廳撥款和學校配套經費兩個部分。承擔的重點項目所在高等學校應按與省教育廳撥款不低于50%的比例提供項目配套經費。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按配套後的總經費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由項目負責人按有關規定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按年度編制決算報告報省教育廳科技處。
第二十四條 各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進一步明确學校科研、财務等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河北省教育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