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河北省專利獎(以下簡稱省專利獎)評選表彰工作,鼓勵發明創造,表彰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對技術(設計)創新及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的突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河北省專利條例》《中國專利獎評獎辦法》《河北省評比達标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專利獎應緊密結合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加大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重點行業或重點領域、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項目的獎勵力度。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專利獎經黨中央批準由省政府設立、省市場監管局承辦,用于表彰獎勵對技術創新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突出貢獻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每兩年評選一次,設置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表彰名額5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0項,三等獎不超過10項,優秀獎不超過25項。
第五條 省專利獎評審組織按照以下内容實施:
(一)省政府設立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省專利獎評審工作宏觀管理和指導,提出拟授獎名單,報省政府審定。獎勵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省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
(二)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省專利獎評審專家組,負責省專利獎評審。
(三)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研究、拟定省專利獎評審工作政策、評審标準、工作程序,開展省專利獎評審日常組織協調管理工作。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研究提出拟授獎名單。
第六條 申報項目需具備的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内登記注冊并符合國家産業規劃發展政策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常住戶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内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為多個的,需全體專利權人同意參評;
(二)申報專利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産權局授權的有效國内專利,包含已經解密的國防專利;
(三)申報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已經在本省行政區域内實施,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四)申報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有下列情形不得申報:
(一)申報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省專利獎;
(二)申報往屆專利獎未獲獎且在實施中無新的實質性進展;
(三)申報專利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适合申報的情形。
第七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填寫《河北省專利獎申報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法人證明材料或申報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外觀設計專利應提供産品的實物照片,申報人發明創造的基本情況說明;
(三)申報專利實施所産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态效益,以及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的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采取的運用和保護措施說明;
(五)特殊産品的市場準入證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申報省專利獎參評項目采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下列部門、單位和個人可以推薦參評項目: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管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
(二)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直駐冀有關單位;
(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五)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六)其他符合要求的群衆團體和單位。
國家級、省級知識産權示範企業可以自薦1項參評項目。獎勵辦公室可結合專利獎勵工作實際,适當調整自薦範圍。
第九條 省專利獎評審的指标和權重: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在各獎項中占比不低于80%,外觀設計專利在各獎項中占比不高于20%。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
1.專利技術質量(25%)。評價:(1)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2)文本質量。
2.技術先進性(25%)。評價:(1)原創性及重要性;(2)相比當前同類技術的優缺點;(3)專利技術的通用性。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評價:(1)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2)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4.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評價:(1)社會效益;(2)行業影響力;(3)政策适應性。
(二)外觀設計專利。
1.專利質量(25%)。評價:(1)創新性和工業适用性;(2)文本質量。
2.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25%)。評價:(1)設計要點獨特性;(2)藝術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評價:(1)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2)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4.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評價:(1)社會效益;(2)發展前景。
第十條 評選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獎勵辦公室制定評選方案,經省評比達标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在有關媒體上發布申報通知;
(二)獎勵辦公室對推薦、自薦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分類、彙總和形式審查,并将審查結果在有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提請專家評審組評審;
(三)專家評審組根據參評項目領域,分為不同專業評審組,對本專業的參評項目進行初評。專家評審組根據各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進行總體評審,對拟獲得一等獎項目進行現場答辯。根據總體評審和答辯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獎勵建議名單;
(四)獎勵辦公室會同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組建議,提出初步授獎名單,報獎勵委員會;
(五)獎勵委員會審核評選過程,确定拟授獎名單,并在省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
(一)省專利獎評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公衆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内向獎勵辦公室提出;
(二)獎勵辦公室接收異議材料,成立異議處理小組,對異議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形成處理意見。重大異議情況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由獎勵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
(三)參與異議處理的有關人員對異議者的身份及有關異議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對獲獎項目表彰獎勵。
(一)以省政府名義作出授獎決定,對獲得獎勵的專利權人、發明人(設計人)發放獎牌、證書,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分别給予每項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獲獎項目在省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
(二)省專利獎獎勵資金由省财政安排;
(三)對獲得省專利獎二等獎以上(包含本數)且符合有關申報條件的專利,可優先推薦申報中國專利獎;
(四)獲得省專利獎的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将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職稱評聘、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專利獎評審期間的監督管理。
(一)省專利獎的提名、推薦自薦、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幹涉;
(二)推薦單位、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協助他人騙取省專利獎,屬于個人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屬于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
(三)參與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對獲獎項目,若發現報送材料不實,且有證據證明不符合獲獎條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專利獎的,由獎勵辦公室提出撤銷授獎的意見,經獎勵委員會同意并報省政府批準後撤銷授獎,追回獎金、獎牌和證書,并向社會公告。有過錯的專利權人5年内不予申報省專利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獎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