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智衆創空間
創新創業導師管理暫行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号)、《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 》(國發〔2018〕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若幹意見》(冀政辦發〔2015〕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若幹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13号)精神,進一步加強創新創業導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集聚和利用校内與社會創新創業智力資源,加強創新創業教育,提高學生的創新創業能力和創業成功率,依據《河北省高等學校衆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冀教就業〔2018〕11号),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創新創業導師(以下簡稱“雙創導師”),是指具備一定專業專長和實踐管理能力,能夠為大學生雙創團隊及入駐衡智衆創空間的社會中小微創業企業提供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指導與服務的各類專業人員。
第三條雙創導師團隊建設納入金年会金字招牌(以下簡稱“衡職院”)雙創教育和衡智衆創空間發展規劃,由衡職院創新創業學院負責選聘,衡智衆創大廈(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
第四條雙創導師按照“本人自願、公益服務”的原則參與;創新創業學院按照“動态聘任、專項支持”的原則管理;師生按照“依托項目、雙向選擇”的原則結對。
第五條雙創導師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衡智衆創空間規章制度許可範圍内開展工作。
第二章 類型與來源
第六條 根據衡職院雙創教育與衡智衆創空間建設要求,雙創導師分為如下三種類型:
(一)創新型導師。主要指衡職院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研發部門等從事專業教學與專業實踐、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并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曆的相關人員。
(二)創業型導師。主要指衡職院具有創業實踐經驗的教師和校外知名企業家、中小企業創業成功人士、風險投資人、金融專家或具有雙創實戰指導經驗的人士。
(三)培訓型導師。主要指衡職院及其他高校、政府部門、行業企業等熟悉國家雙創政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應用能力和授課指導能力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專業人士等。
第七條 雙創導師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一)成功創業的企業家。
(二)衡職院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企業的技術、研究、管理人員。
(三)投資、金融、法律、咨詢等方面專家。
(四)其他領域具有相關豐富經驗的實踐工作者。
(五)衡職院及其他相關單位獲得《高校就業創業指導教師證書》或《創業培訓師證書》《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證書》者。
第三章 聘任與條件
第八條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雙創導師由衡職院各系部提名、其他機構推薦、本人自薦,或由衡智衆創大廈管理辦公室特别邀請,經衡職院創新創業學院審核考察,報衡職院批準後聘任。
(二)獲聘人員由衡職院統一頒發“衡智衆創空間創新創業導師”受聘證書,聘期一般為兩年。聘期結束後,根據其履行職責情況,并結合本人意願,決定是否續聘。
第九條雙創導師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思想和行為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服務能力,熟悉項目開發、投資、商業運營、金融運作、技術指導,積極參與雙創教育,熱心指導幫助大學生雙創活動,并對科技、産業、市場發展具有一定的預判能力。
(四)就業創業指導教師、創業培訓師、創業成功人士、企業家、風險投資人、金融專家、律師等行業優秀人才,或有輔導創業者成功的實踐經驗。
(五)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第四章 職責與權益
第十條 雙創導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課程主講:開設并講授雙創教育課程。
(二)項目論證:參與雙創項目的研讨、評審及論證工作。
(三)專題講座:開展雙創講座、論壇、指導雙創沙龍等活動。
(四)輔導培訓:為創業學生及創業企業提供技能競賽、法律咨詢、财務管理、人力資源、營銷策略、金融運作、生産技術及産品研發等方面的培訓服務。
(五)結對幫扶:根據行業領域、創業企業類型等,為學生創業團隊提供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幫扶及跟蹤指導服務。
(六)咨詢診斷:為創業學生提供相關政策、注冊辦理、企業運營等方面的咨詢指導,并對其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把脈問診、出謀劃策。
(七)政策調研:主動開展或積極參與衡智衆創空間安排的大學生雙創專題調研,并及時向衡職院創新創業學院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八)資金幫扶:對有成功預期的項目和創業企業,為其牽線搭橋,向創業投資機構推薦。
(九)保守秘密:保守創業團隊或創業企業的商業秘密,維護其知識産權。
第十一條 雙創導師的權益
(一)應衡職院創新創業學院安排,雙創導師承擔雙創課程、講座培訓、項目評審、專業指導、專項調研等工作,可按雙方約定(《協議書》)獲取相應報酬。
(二)對指導學生獲得全國和省級創新創業大賽大獎(三等獎以上)的導師,衡職院創新創業學院參照《金年会金字招牌教學、技能及文體競賽獎懲管理辦法(修訂)》(衡職政發【2019年】17号)規定給予獎勵(以獲獎證書上體現的導師姓名為據)。
(三)創業團隊、創業企業自行聯系創業導師提供服務幫助的,按其雙方約定獨自承擔相關費用。
(四)雙創導師可優先共享衡智衆創空間平台資源,并利用本單位的資源優勢,促進和開展産學研合作。
(五)雙創導師可随時了解和獲取衡智衆創空間入駐項目有關情況(屬創業團隊、創業企業商業秘密的除外),并可優先與創業團隊、創業企業開展業務合作或進行風險投資,但自行承擔風險後果。
第五章考核與管理
第十二條衡智衆創大廈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雙創導師職責履行及任務完成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價。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小結,年底進行中期考核,聘期結束時進行綜合考核。根據雙創導師指導的項目類型、項目數量、質量與效益(含人才培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獲獎等情況,對業績突出者進行表彰,并頒發《優秀創業導師》證書。
第十三條考核依據
(一)開展咨詢、輔導培訓、專業服務情況。
(二)指導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情況。
(三)衡智衆創大廈管理辦公室關于雙創導師服務指導工作的記錄。
(四)學生創業團隊、創業企業對雙創導師的評議情況。
(五)其他能夠體現雙創導師工作業績的證明材料,如所指導的創業團隊、創業企業的專利授權、發明專利授權、上交利稅額等情況。
第十四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優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5%左右。
第十五條考核總分100分,其中90分以上者為優秀、60-90分者為合格、低于60分者視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雙創導師在聘期内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違反或不能繼續滿足本管理辦法第九條聘任條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一年内連續3次不接受安排服務指導工作的。
(三)以衡職院或衡智衆創空間雙創導師名義在社會上從事約定職責範圍之外的活動,嚴重損害衡職院聲譽形象的。
(四)洩漏創業團隊、創業企業的商業秘密,侵犯其知識産權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創業導師職責義務的。
(六)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自行申請退出雙創導師團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雙創導師的指導意見和建議隻作為學生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規劃發展、生産經營的參考,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所作出的經營決策以及由此産生的經濟、法律等一切後果,均與雙創導師無關。
第十八條雙創導師對大學生創業項目和創業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的,其責任自負,所産生的經濟、法律關系及後果,與衡職院和衡智衆創空間無關。
第十九條 本辦法适用于衡職院聘請的所有雙創導師。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衡智衆創大廈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021年6月6日